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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为筹毒资行窃 消极退赔获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11 13:55:21


    本网讯(周凯)  9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建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4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刘建生窜至九江市东方紫薇城同心超市内,乘无人之际将收银台内的400余元现金盗走。2013年5月24日上午,被告人刘建生又窜至九江市阳光100小区114门面废品收购站,乘无人之际将收购站内一棕色皮质挎包盗走,取出包内2200余元现金后将包丢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建生为了吸食毒品而盗窃,归案后未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依法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生归案后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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