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向星州) 近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借车后又偷配车辆钥匙,然后盗窃该车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见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杨见达借用朋友吴那庆的“嘉陵”牌两轮摩托车,后见利忘义,偷偷配制了该车的钥匙,以伺机盗窃。2013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杨见达发现吴那庆将摩托车停放在凌云县“百姓大药房”对面巷子过道里的一颗芒果树下,便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将该摩托车盗走后,一直隐匿的自己家中。被害人吴那庆发现车被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查看了街道的监控录像,锁定是杨见达所为,于是公安机关把杨见达抓获归案。归案后,杨见达主动交待的作案过程,把所盗的摩托车退还给失主吴那庆。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为3999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见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见达能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且把盗取的摩托车退还给失主,没有给失主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在量刑上依法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