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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造船偷牛获刑退赃 被害人获赔喜上眉梢
发布时间:2013-09-10 11:50:43


    本网讯(熊胜生 汪彩霞)  被上诉人江爱飞等6人在尝到偷牛带来巨大收益的甜头后,打造船只沿信江河多次在贵溪市、弋阳两地作案。近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团伙盗牛案,以上诉人江爱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诉人罗文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诉人付益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诉人董继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诉人江献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上诉人江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被告人江爱飞、罗文贵、付益文商议盗窃耕牛,由罗文贵、付益文负责盗窃,江爱飞负责销赃。在多次实施盗窃后,考虑到三轮摩托车容易出故障,运输不方便,被告人江爱飞、罗文贵、付益文决定打造一条船用于转运所盗耕牛。2012年3月,被告人董继华加入盗牛团伙,并由其4人共同出资打造了一条船。船打造好后,四被告人开始乘船沿信江河行驶至弋阳县寻找盗窃目标,2012年4月,上诉人江爱飞安排其子江琪与江献忠一同接运所盗耕牛。2012年2-4月,上诉人江爱飞等6人在贵溪、弋阳境内盗窃耕牛12次,其中江爱飞、罗文贵、付益文参与盗窃12次,数额达180500元;董继华参与盗窃5次,数额达118500元;江献忠参与盗窃8次,数额达150700元;江琪参与盗窃2次,数额达483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江爱飞等6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私人财物,其中江爱飞、罗文贵、付益文、董继华、江献忠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江琪盗窃数额巨大,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江爱飞、付益文、董继华属累犯;被告人罗文贵有犯罪前科;被告人江爱飞、罗文贵、付益文、董继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江献忠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与被告人江爱飞比,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江琪系从犯。根据以上情节,一审法院分别判处6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至四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五万元。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盗窃数额较大、巨大做了大幅度提高,遂作出了如上的判决。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期间,耐心做被告人及其亲属的工作,考虑到给被害人家庭务农带来的损失,被告人家属主动向法院缴纳赔偿款。二审宣判后,主审人组织受害人到法院领取赔偿款,受害人用质朴的语言连声对法院道谢,感谢法院为他们挽回损失。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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