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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汉争吵打斗一方猝死 死者家属获赔2.8万
发布时间:2013-09-11 10:23:40
本网讯(黄敏 覃京会)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一偏僻山村68岁的老汉唐家勤,与73岁的老汉苏志民发生冲突,双方在争吵打斗中,苏志民引发冠心病猝死,由此引发一场官司。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死者家属获赔2.8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唐家勤与受害人苏志民系同一生产队村民。多年来,两人因土地问题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0月7日7时许,苏志民在村委会附近公路边见到被告唐家勤,即谩骂唐家勤强占其自留地,唐家勤上前质问苏志民为何每次一见面就骂人,双方开始争吵。争吵中,唐家勤对苏志民说“你再骂我我就打你!”,苏志民说:“我七十几岁了,我不怕死。”,并持手中镰刀挥向唐家勤,两人开始发生肢体冲突。唐家勤在争夺镰刀时踹了苏志民腹部两脚,从苏志民手中抽出镰刀,苏志民便倒地不起,唐家勤认为苏志民装死耍赖,踢了苏志民腹部一脚后持镰刀离开现场,后苏志民当场死亡。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当日立案侦查,对死者尸体进行解剖,对苏志民的死亡原因进行法医学检验。2012年11月9日,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的检验结论为:苏志民系冠心病猝死。分析苏志民死亡的原因,系在吵架、打架、情绪激动等诱因下短时间内引起的冠心病猝死。 2012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以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为由,决定撤销案件。 案发当天,唐家勤垫付苏志民的丧葬费20000元给死者家属。因民事赔偿问题协商未果,2013年5月27日,苏志民的五个家属作为原告向都安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唐家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9140元。 2013年7月24日,都安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本案中,受害人苏志民在吵架、打架、情绪激动等诱因下短时间内引起了冠心病猝死,自身存在严重的冠心病等病变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死亡的主要责任。被告唐家勤在吵架中使用威胁性的言语,在打架中使用脚踢等粗暴动作,对诱发苏志民冠心病猝死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与法院查明事实不符,对其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受害人苏志民明知自身患有高血压病症,却不注意控制自己的情绪,首先开口谩骂被告,引发双方吵架、打架,诱发冠心病身亡,其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责任。 法院确认受害人苏志民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6 640元。综合本案受害人及被告唐家勤的过错程度,法院认为被告唐家勤承担35%的赔偿责任为宜,即66 640元×35%=23324元,其余责任由苏志民自行承担。另外,受害人的死亡给五原告造成精神上的极大痛苦,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予以支持,酌情确定为5000元。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8324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的2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8324元。 据此,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唐家勤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共计28324元,扣除被告已经赔偿的20000元,被告还应赔偿原告832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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