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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牵引货车被碾压致残 伤者获赔8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3-08-22 14:58:54
本网讯(李海连) 原告黄德力在村口帮忙牵引货车被碾压致残。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陆明与保险公司赔偿原告黄德力80395元。 2013年2月16日10时00分,陆明驾驶桂L31298号货车装载甘蔗由玉凤镇华彰村平那屯往作里屯方向行驶,行至村道华彰村作里屯至平那屯时,因货车打滑无法前行,陆明让附近装甘蔗的群众用绳子人力助力牵引该车,在牵引过程中,黄德力不慎倒地,被牵引的货车右前轮碾压中右脚,造成黄德力受伤。田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陆明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黄德力不承担事故责任。事发后,黄德力先后多少到百色市人民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8962.19元。 2013年6月22日,百色市右江司法鉴定中心评定黄德力右踝关节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右足趾功能丧失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2013年7月12日,原告黄德力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陆明、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黄德力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1640.89元 法院认为,原告黄德力帮忙牵引货车的行为应认定为帮工行为。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被告陆明应对原告黄德力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陆明驾驶的货车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陆明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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