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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帮工关系中赔偿责任的承担
作者:曹智宏 应有欢 发布时间:2013-08-29 13:54:20
【案情】: 陈在当地自己承包了一辆大客车搞长途客运,他的朋友蔡某则在本地从事小面包车货运。一直以来,陈某与蔡某形成这样的默契:陈某的车辆到站后,蔡某就来帮旅客把携带的大件货物从汽车上卸下来。若有旅客需要送货,则蔡某帮忙运送,运送费用由旅客负担;若无旅客送货,则蔡某卸完货物后,陈某也不向他支付任何报酬。一天,蔡某在卸车顶的货时,不慎将正在下车的某乘客砸伤。现该乘客起诉要求陈某与蔡某承担赔偿责任。 【分歧】: 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存在两种意见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和蔡某之间是雇佣关系,陈某与蔡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与蔡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首先要确定与陈某和蔡某之间关系的性质,是雇佣关系还是义务帮工。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蔡某卸货只是提供了他与旅客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可能性,是否能够建立运输合同关系是不确定的。卸货不是蔡某与旅客之间建立运输合同的前提条件,只要旅客需要,不卸货的其他小货车主也可以与之建立运输关系。因此,陈某与蔡某之间不是一个等价有偿的关系。是否等价有偿应当是区分帮工与承揽、雇佣的主要依据之一。同时,卸货的义务本属于陈某的,蔡某得到陈某的同意,履行了陈某作为车主应当履行的义务,对陈某而言,蔡某的行为是义务帮工。因此,陈某与蔡某之间是一种无偿帮工关系。 据此,本案应当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有证据证明蔡某有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则蔡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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