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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个人合伙?
作者:曾高峰 发布时间:2013-09-10 14:45:42
光明网2013年9月5日刊登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姚慧芬的《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个人合伙?》一文,笔者有不同的见解,据以成文,以供探讨; 【案例】 2011年1月,李乐向张天借款20万元,并立字为据。欠条上注明该笔借款用作投资木材加工,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向张天支付1万元的保底利润。李乐自2011年1月至7月,均按约定支付了保底利润,后一直再未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张天向李乐多次催讨,李乐都无还款的意向。张天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2011年8月至今的保底利润。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乐必须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并按约定支付保底利润。张天与李乐之间为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公民之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李乐向张天借款20万元的行为符合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即标的物为金钱、转让货币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均可。而且借条颇为具体,币种、用途、数额、期限等都有详细的约定。李乐依法应当归还张天20万元借款。至于保底利润,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李乐与张天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等相关规定,是真实有效的,所以李乐仍需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张天每月一万元的保底利润。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乐不需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李乐与张天之间为合伙关系,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张天将20万元借给李乐实为入伙行为,李乐与张天为合伙人,除非张天退伙,否则李乐不需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 【评析】 笔者不同意上述的任何一种意见,认为李乐与张天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际为民间借贷,理由如下: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主体。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是个人合伙的典型特征。本案中,张天在投资20万元后,就每月享受月利率5%的高额固定利润,却不承担合伙亏损责任,在合伙亏损时,仍收取固定利润,违反了个人合伙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合伙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个人合伙的实质构成要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合伙,实际为民间借贷。故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双方约定的月利率5%的保底利润已经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当予以调整,对于已支付的超出部分应当相应抵扣本金20万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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