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法律实务> 以案说法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如何区分民间借贷与个人合伙?
作者:姚慧芬   发布时间:2013-09-05 15:06:49


    【案例】        

    2011年1月,李乐向张天借款20万元,并立字为据。欠条上注明该笔借款用作投资木材加工,并承诺自借款之日起,每月向张天支付1万元的保底利润。李乐自2011年1月至7月,均按约定支付了保底利润,后一直再未支付。借款期限届满,张天向李乐多次催讨,李乐都无还款的意向。张天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乐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2011年8月至今的保底利润。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李乐必须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并按约定支付保底利润。张天与李乐之间为借贷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公民之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李乐向张天借款20万元的行为符合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即标的物为金钱、转让货币所有权、有偿或无偿均可。而且借条颇为具体,币种、用途、数额、期限等都有详细的约定。李乐依法应当归还张天20万元借款。至于保底利润,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李乐与张天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等相关规定,是真实有效的,所以李乐仍需依照双方的约定支付张天每月一万元的保底利润。

    第二种观点认为,李乐不需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李乐与张天之间为合伙关系,依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公民之间合伙的相关规定,张天将20万元借给李乐实为入伙行为,李乐与张天为合伙人,除非张天退伙,否则李乐不需归还张天20万元欠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李乐与张天之间,名为借贷实为合伙,张天将20万元借与李乐的行为看似借贷实为投资。虽借条注明具体的借款人、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并符合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主要特征,看似明明白白的借款,其实不然。借条上注明“李乐将该款用于木材加工经营使用,而张天协助相关木材经营活动,李乐保证支付张天每月1万元的保底利润,用款期限为借款之日起1年,如途中资金用不上,弟兄之间可商量将资金转入其它生意之用。”可见,双方对于利润的分配、资金的使用等方面都有共识、有商量,实为合伙。法律规定,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视为合伙人。张天每月1万元的保底利润其实就是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的方式,看似一纸借条其实已经形成合伙协议。张天借与李乐的20万元,说是借款其实已经转化成为张天与李乐合伙的投资。张天既想依据借条拿回借给李乐的20万元,又想依照借条上的约定拿到保底利润是毫无依据的。作为合伙人,张天有权与李乐参与合伙事项盈余分配,同时也必须共同承担合伙事项亏损的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张天每月是否能够依照李乐的承诺得到保底利润,还要看李乐将这20万用于投资木材加工经营是否盈利?如果李乐经营亏损,则无须每月给付张天1万元的保底利润。至于这20万元的“借款”,张天只能通过退伙的方式才能要回,而且前提是合伙期间无债务,否则张天只能得到清偿合伙债务后剩余的资金。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