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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民间借贷才受法律保护
作者:黄文媚 发布时间:2013-07-24 10:39:04
【案情】 刘某与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因做生意资金紧缺,于2001年8月1日向黄某借款50000元,约定利息按每月2%计算,当日由刘某立下《借据》一份交黄某收执,《借据》内容为:“兹借到黄某人民币伍万元正(50000元),月息2%(2分计),此据。借款人:刘某,2001年8月1日。”借款之后,刘某于2004年2月向原告偿还利息200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追讨,刘某至今未能偿还本息给黄某。黄某遂向法院起诉。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向原告黄某借款人民币5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为证,该《借据》是被告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据》上约定利息按照二分息计付,符合法律的规定,从借款日2001年8月1日起计至2004年2月的利息是20000元,减去被告已支付的利息20000元,被告应从2004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给原告。被告刘某与被告周某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是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故原告请求由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及利息,也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也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周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从2004年3月1日起计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给原告黄某。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刘某、周某负担。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不合法的如明知是用于赌博、购卖毒品等违法犯罪的则不予以支持,因此只有是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法官提醒】 下列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出借人明知借款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而借款的,如借款用于赌博、走私、诈骗、买卖毒品或者贩卖枪支等非法活动;2.企业以借款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3.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4.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 现在法官来教你如何防范民间借贷风险: (一)借款用途要正当,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款必须自愿,且借贷用途合法。 (二)订立书面协议并妥善保管,协议上应注明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借款用途、币种、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内容。 (三)支付利息要约定,利率高低要有度,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四)借款到期,注意催收,多次催收无效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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