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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 两男子自首赔偿领刑
发布时间:2013-09-09 10:53:03


    本网讯(黄莉莉)  两男子疯狂入户盗窃他人财物,然而法网恢恢,各自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2013年9月5日,广西凌云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以盗窃罪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罗富信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冉光会犯盗窃罪,判单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5月18日,被告人罗富信与罗富睦(批捕在逃)达成盗窃共识后,次日,二人便驾驶摩托车去到玉洪瑶族乡莲灯村,由罗富睦放风,罗富信潜入村民杨某的卧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770元,后分给罗富睦1400元。当日下午,被告人罗富信又打电话邀被告人冉光会一起去盗窃,冉光会当即同意。5月20日,二被告人各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罗富睦去到玉洪瑶族乡莲灯村,三人分头实施盗窃。罗富信先潜入村民王某家盗得人民币240元后,出来交给罗富睦,后再潜入村民谢某家,但未找到财物。而被告人冉光会先后潜入四户人家,只在其中一户人家盗得现金100元,其余均未找到财物。2013年6月5日,被告人罗富信、冉光会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过程中,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两被告人的家属帮助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富信、冉光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二被告人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而且家属帮助二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凌云县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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