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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专偷醉酒者 退赔赃款三被告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9-10 10:02:08
本网讯(谭津 覃小燕) 9月9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韦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莫克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林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一百二十元给被害人邹易;退赔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三千零四元给被害人徐建品;被告人莫克帆、林伟共退出赃款一万四千元,返还给被害人徐建品。 2012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韦立窜到金城江区文体路靠近文体广场的草坪上,看见被害人邹易醉倒在路边,于是便从他身上盗得一把小轿车钥匙,用该钥匙打开停放在旁边的小轿车尾箱,盗走一台笔记本电脑。随后将笔记本电脑销赃挥霍。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120元。 2012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莫克帆、韦立、林伟、龙道及“老K”(另案处理)等人在河池市金城江区南新西路邮电局对面公交车站附近,看见被害人徐建平醉倒在路边,身上还背着一个挎包。于是,莫克帆、林伟、龙道等人在旁望风,韦立用剪刀从徐建品身后剪断挎包带并将挎包偷走。包内有现金人民币约2,000元、两台手机、一张中国石化加油卡(存有人民币1万元)及银行卡数张。韦立拿出现金、手机进行分赃后,将其他物品丢弃。随后,莫克帆见加油卡上粘贴有密码,便取走加油卡。于次日凌晨3时至早上9时在中国石化水洞、云霄、金茂、江城、中山五个加油站低价卖给过路司机,获赃款人民币7,000余元。 次日,两被害人酒醒后,发现自己的钱财不翼而飞,便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本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立、莫克帆、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韦立参与盗窃两起,价值人民币19,124元;莫克帆、林伟参与盗窃一起,价值人民币17,004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盗窃被害人徐建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立着手实施犯罪,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莫克帆、林伟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立实施盗窃徐建品挎包的行为终了时,盗窃行为即遂。徐建品的加油卡在挎包内同时被盗,理应作为被盗物品共同计算被盗财物价值。至于其他同伙不知道有此加油卡的问题,是韦立分赃时疏忽大意,与犯罪构成无关,加油卡内存1万元不应当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案后,被告人莫克帆、林伟的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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