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原告覃志新应聘到一单位当个保安辛辛苦苦工作6年时间,突然被该单位辞退,什么也未得,经人指点才走上维权之路,然而,又因为其起诉的单位没有主体资格,9月4日,被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
2006年2月,年过半百的原告应聘到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从事保安工作,约定每个月工资450元,原告未提交劳动合同。2012年4月底,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领导通知原告并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期间,原告的工资一直不变,每个月均为450元。2013年3月21日,原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请求事项为:一、被申请人赔偿支付养老保险金6年24000元;二、被申请人补偿支付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工资报酬17280元;三、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赔偿每月二倍的工资20000元;四、被申请人补偿2006年2月至2012年4月30日低工资差额,共计29700元。2013年4月25日,该机构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向原告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共计3120元;裁决被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2340元;其他请求不予支持。2013年5月30日,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以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还查明,被告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未取得事业法人资格。
田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与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且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是具有合法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而本案被告未取得事业法人资格,其与原告亦未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另外,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的主体为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而仲裁机构裁决的主体为田阳县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故被告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