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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患癫痫未能治愈 “无情夫”闹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05 16:52:53


    本网讯(王莉 伍星毅)  妻子患有癫痫病,经四处求医未能治愈,丈夫因此产生厌恶情绪,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不准原告郑开远与被告岑美凤离婚。

    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9月在港南区八塘镇横岭村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10月27日双方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未生育有子女,因被告患癫痫病,原告曾四处求医,但又未能治好,因此原告产生厌恶情绪,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12年12月10日原告将被告送回娘家,双方自此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5月21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

    原告郑开远诉称,婚后的一天,被告突然抽搐摔倒,后经人介绍该现象系癫痫病的症状,刚发作时一个月出现两三次类似现象,渐渐被告的发病频率甚至到了一日一次。为了给被告治病,已经花费了巨大的费用,这期间因为担心被告发病,平常都是原告陪伴被告在家,还因此丧失了家庭经济来源,无奈之下,原告于2012年12月10日将被告送回了其娘家,并向被告及其家人提出了离婚要求。原告认为,其与被告草率结婚,婚前缺乏沟通,婚后因被告发病,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及其家人隐瞒了被告的病情,欺骗了原告的感情,因此原告与被告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婚后双方才开始同居生活不是事实,在双方认识后被告便到原告家里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不好主要是被告要求分家导致家庭不睦,原告也因此迁怒于被告,并且被告没有欺骗原告的感情,被告刚到原告家里一个多月也未曾患癫痫病,是结婚后才患病的,患病后原告就将被告拉回娘家,不给被告进家门,被告回娘家后治病花费了10000多元,这些钱都是被告娘家出的,原告未曾给过被告分文,其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判原告赔偿被告15000元医疗费。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即确立恋爱关系,并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双方是有一定的婚姻基础的,且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夫妻之间并不存在其他的矛盾,夫妻感情尚可,可见原、被告已建立和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主要是婚后被告癫痫病发作,为了医治被告的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至今尚未治愈,因此导致原告产生厌恶情绪,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从而引起双方感情不和。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患难与共,只要原、被告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关系,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联系与沟通,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增强信任,互谅互让,双方是有和好可能的。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请求离婚理由不充分,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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