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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独占儿子死亡赔偿款 儿媳及孙子诉分割
发布时间:2013-09-06 11:22:01


    本网讯(蔡军如)  儿子唐平在一煤矿公司务工期间因矿难死亡,经协商唐平死亡赔偿款为39万元,并当场付现。在办理唐平丧事中花去丧葬费2万元,余款37万元全部由公婆李兰兰保管,儿媳高禾斌带着孙子唐溪要公婆李兰兰支付其两人应得份额,但公婆李兰兰拒不支付。儿媳无奈,只好同孙子一起将公婆李兰兰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分割唐平矿难死亡赔偿款37万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李兰兰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因唐平死亡所得赔偿款项中相应部分共计245775.34元给原告高禾斌、唐溪。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禾斌系死者唐平之妻,双方于2008年1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于2008年12月20日生育一子取名唐溪。被告李兰兰系死者唐平之母,现年54周岁。原、被告均为农村居民。唐平于2012年12月23日在一煤矿公司务工期间因矿难死亡,经与煤矿公司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煤矿公司方一次性赔偿因唐平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万元并当场付现。后为唐平办理丧事花费2万元,余款37万元由被告独自保管。另查明,被告李兰兰共生育二子一女,二儿子于1991年夭折,其夫于2005年病故,女儿已外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亲人唐平因矿难死亡,所得赔偿费用,原、被告作为唐平亲人,均享有参与分配的权利,其分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赔偿款中明确约定了被抚养人生活费事项,原告唐溪为幼儿,理应获得抚养费,其法定监护人为原告高禾斌,所得赔偿款由原告高禾斌代管;被告李兰兰现年54周岁,无证据证明其已丧失劳动能力,其要求计算赡养费并抚养原告唐溪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其家庭遭遇状况,分配总赔偿款时,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及死亡赔偿金外,精神抚慰金及其他款项部分可以适当多分。参照江西省2012年度统计数据,核定唐平死亡赔偿各项费用如下:1、丧葬费20000元(已花费);2、被抚养人(即原告唐溪)生活费:5130元/年×(18-5)年÷2=33345元;3、死亡赔偿金:7828元/年×20年=156560元;3、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80095元,以上1-4项共计390000元,其中丧葬费花费20000元,余款370000元,具体分配方案如下:死亡赔偿金原、被告三人平均分配,每人各得52186.67元;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两原告各分配30%,被告分配40%,分别为54028.50元、54028.50元、72038元。综上,两原告共计应分配总金额为245775.34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3345元+死亡赔偿金52186.67元×2+精神抚慰金及其他费用54028.50元×2=245775.34元),被告应分配总金额124224.67元。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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