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媳妇拒绝与公婆同住 丈夫起诉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27 09:27:59


    本网讯(马卫方 谷原忠)  因拒绝与公婆同住而闹纠纷,并对簿公堂,要求离婚。拒绝与公婆同住是否构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2013年8月26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因与公婆发生矛盾而引发离婚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不准许原告王成与被告李玲离婚。

    原告王成与被告李玲都是80年代的小青年,二人于2006年夏天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互生好感。经过一年多的了解,双方最终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份举行结婚仪式。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并于次年婚生一子王小可。孩子的出生虽然使小夫妻因生活琐事吵过数次,但更多的还是给双方带来了幸福与温馨。然而,由于双方都是独生子,原告王成的父母特别想搬过来,和孙子一起住,帮助照料孙子王小可。王成把父母的想法告诉了其妻子李玲,征求其意见,并希望能得到其理解,但结果遭到其妻子的严厉拒绝,认为和公公婆婆生活方式也不一样,住在一起非常不方便,时间久了会出现矛盾,不利于家庭的和谐,再说了婆婆当初也反对儿子和自己结婚。

    此后,公公婆婆多次来到家里照顾孙子王小可,都没得到妻子李玲热心接待。为此,王成认为妻子不理解自己,和自己父母关系处理不好,造成了自己不孝敬父母的形象,严重地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

    经多次和妻子李玲再沟通,希望同意和自己父母同住,但都遭到拒绝,其妻子李玲仍然坚持认为两代人生活方式不同,无法共同居住在同一屋檐下,其可以给公公婆婆在附近买一处楼房,但就是不同意和公公婆婆同住。无奈之下,原告王成以李玲不孝敬父母,拒绝与父母共同居住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玲离婚。

    在诉讼中,被告李玲辩称自己不是不孝敬父母,只是不愿意和父母同住,这与孝敬父母无关,自己也同意给公公婆婆在自家附近购买一楼房,留其居住。另外,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经他人介绍相识,但是双方经过近两年的了解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仍然较好,且双方对此都予以认可,可以说婚姻有一定的基础。双方只是因为公婆想与其同住而发生矛盾,但这并不是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另外,双方婚生子王小可尚年幼,仍需父母双方悉心呵护,以利成长。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不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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