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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工地干活触电身亡 父母养父母对簿公堂
发布时间:2013-08-19 16:09:17


    本网讯  本是曾经的夫妻,一母同胞的亲姐妹,却因为共同亲人的不幸身亡,走上法庭。近日,伊川县法院审结了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分割而引发的纠纷,法院最终判决亲生父亲、母亲和养父母按3:3:4的比例分割死亡赔偿金,为这起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划上句号。

    死者李小刚于1991年4月14日出生,他的父亲李大强与母亲王月因感情不和,于1998年4月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协议约定李小刚暂由母亲王月抚养,父亲李大强自愿给付生活费。因王月一个人带孩子生活不易,李小刚5岁时,王月将儿子李小刚送给自己的姐姐王畅抚养,自此,李小刚一直与王畅夫妻生活。王畅夫妻承担起李小刚的生活及上学费用,李小刚对王畅夫妻以爸、妈相称。

    2012年10月13日,李小刚在工地干活期间意外被高压电击中身亡,经与施工方协商并签订赔偿协议,施工方一次性赔偿李大强、王月及王畅夫妇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等各项费用共计30万元,并经公证处公证。李大强支出丧葬费17101.5元,王畅夫妇支出费用10000元。

    就赔偿金的分割问题,李大强觉得自己作为亲生父亲应该得到赔偿金的一半,王月认为李大强多年来一起未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不应该分得赔偿金,而王畅夫妇觉得自己应该得到赔偿的一半。因达不成一致意见,李大强一纸诉状将王月作为被告,王畅夫妇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一种财产性损害赔偿,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分配权利人的生活状况等情况合理分配。施工方赔偿的30万元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等费用,因系协商的结果,施工方和受害人家属均有让步,赔偿金额不足以按法律规定的相关标准分配,宜作为整体分配较为适宜。

    原告李大强及被告王月作为死者李小刚的亲生父母,有权分得相关赔偿。第三人王畅夫妇虽未与死者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但一直与死者李小刚共同生活,对死者李小刚尽了较多的抚养义务,也应分得其中的一部分,因与死者的联系较亲生父母更为紧密,应适当多分该笔赔偿金。

    法院最终结合案情以及三方与死者李小刚关系的远近、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三方各自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对原告李大强、被告王月、第三人王畅夫妇按照3∶3∶4的比例分配,扣除原告李大强为安葬死者李小刚支出的丧葬费17101.5元和第三人王畅夫妇支出的费用10000元,剩余272898.5元,原告李大强分得272898.5元中的30%计81869.55元;被告王月分得其中的30%计81869.55元;第三人王畅夫妇分得其中的40%计109159.4元。

    本是亲密的一家人,却因为最亲近的人意外身亡而闹得不可开交,如果三方都从孩子的角度出发,多考虑孩子在世时的感情,也许会平和的解决问题,也不至于为利而失去人世间最宝贵的感情。(文中人物名字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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