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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打砸他人财物 赔钱又领刑悔不当初
发布时间:2013-09-05 16:23:58


    本网讯(黄万斌)  近日,余干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曹锋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因安装不锈钢大门的事情与被害人张某发生口角纠纷。2013年4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及其妻子吴某在路上碰到张某及其妹夫汪某,双方遂发生争吵并打架,被告人妻子吴某被打伤头部,心理十分气愤便驾驶自己的小型货车来到张某的房子处,从随身携带的工具包里拿出工具,撬开张某家的防盗门进入房内后,用铁锤将张某家房内的厨房灶台、卧室墙柜等物砸毁。经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砸物品价值共计40113元。案发后,被告人到公安机关自首。2013年5月8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赔偿了张某的经济损失5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故意打砸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害人自己也有一定的过错,况且被告人当庭又自愿认罪悔罪表现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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