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何珠国 黄美干) 广西南丹县六寨镇的村民刘启经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自称不用考试就能买到驾驶证的“能人”,刘启认为有利可图就积极入伙,和“能人”一起骗取村民的钱财,最终骗局被识破,自己进了牢房又赔钱。日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该起诈骗案,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人刘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并责令其退赔25.49万元给被害人。
2010年10月,被告人刘启经他人介绍认识陆辉,陆辉对刘启说可通过非法途经购买到合法使用的机动车驾驶证,购买者不参加培训和考试,小车C1证每本2 000元、大车B1证每本5 500元、大车A1或A2证每本7 000元,交费后三个月就能拿到驾驶证。刘启认为是可赚钱的一门好生意,就在陆辉给的价格上抬高价钱从中获利,便向周围的人散布其能买到驾驶证的消息。2011年1月开始,刘启陆续收取他人的钱交给陆辉办理驾驶证,约定办得证的期限届满后,陆辉仍未办到驾驶证,陆辉和刘启便隐瞒事实真相,由刘启继续收取被害人的钱。至2011年10月,刘启共收取蔡仁彪、杨秀武、赵清辉、梁德祥、唐成海、舒清贤、蔡仁文等被害人的38.72万元,一部分交给陆辉办理驾驶证,一部分刘启留下挥霍。陆辉收到钱后,未用在办理驾驶证上,而用于个人消费。因未能办到驾驶证,多名被害人找刘启退钱,刘启未能退钱。2012年5月3日,刘启将其果园和松树林折价13.23万元给唐成海、舒清贤及蔡仁文用于抵债。
南丹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25.4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刘启作用较小,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诈骗所得财物,依法应责令退赔,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