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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特点成因及对策
作者:童子颖   发布时间:2013-05-02 08:47:36


    近年来,民间借贷市场日益活跃,因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民事诉讼也逐年增加。安徽省广德县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471件,2012年495件,2013年1-4月,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已占民事案件总数的15.4%,成为民事案件的一个主要类型。日前,广德法院对近几年该类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对策。

    一、特点

    1、判决结案多,审理周期较长。在2012年广德法院审结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其中判决262件,占53 %,调撤124 件,占25%,调撤率相对偏低;同时在判决结案的案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占72 %,案件审理周期相对偏长。

  2、存在高利贷倾向。部分民间借贷案件涉嫌高利贷,但高息往往在贷款时预先扣除或以约定本金方式归还,因此借条内容上体现不出高利贷的痕迹。部分赌债或虚假债务以欠条的形式确认。

    3、缺席判决率高。当事人有一方不到庭,调解工作就无法进行,不少借款人自知难以还款便外出躲债,下落不明,法院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增加了出借人的诉讼成本。

    二、产生纠纷的原因

    1、放贷盲目,借贷失信。有的出借人为贪图高额利息,在借款人没有任何担保和抵押的情况下盲目放贷,最终因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而引发诉讼。在还款过程中,有借不还、故意转移财产、制造经济困难等现象频现,部分借款人甚至以高息为诱饵,引诱出借人提供借款后随即携款潜逃。

    2、合同签订、履行不规范。由于借贷行为通常是在熟人之间进行的,一些人碍于情面,借款时或仅凭口头约定,或缺少必备的合同条款,或没有履行必要的公证手续,到期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时,由于拿不出齐备的法律凭证,致使债务人以此为由拒绝履行。

    3、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在审判实践中,部分原告存在高利放贷的情形,为规避法律,多采取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庭审中,被告虽然提出欠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的抗辩理由,但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不能提供更有效力的书证,从而导致法院按照约定欠款数额作出的判决与客观事实不符,被告对判决结果抵触情绪较大,造成执行难。

    三、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建议

    1、严格审查借贷关系合法性,强化诉讼保全措施力度。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目的等进行细致调查,以查明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形式违法及“高利贷”、“赌债”等情形。同时,行使法律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诉讼保全的权利,以便其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隐匿财产。

    2、加大案件调解力度。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存在借贷双方是“熟人”的情况,因此在审判活动中灵活运用调解手段,使当事人互相体谅,并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分期还款或延长还款期限等方式进行调解往往能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

    3、保护担保人的合法权益。案件审理中,对于出借人与借款人恶意串通以贷还贷损害保证人利益的,该保证行为应归于无效,保证人不应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4、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典型案件审判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到庭旁听庭审,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民间借贷风险意识。强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针对民间借贷出现的新特点,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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