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蒋涛)
只为图一时之便而不按规定把炸药退回炸药库,将183千克炸药私自存放在家中,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近日,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唐强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唐强强为图方便没有将采石场未用完的一箱零五包炸药退回炸药库,而是储存在莲花县琴亭镇杨枧村其岳父刘某泉家中自己的住房里。2010年11月18日,唐强强再次将六箱炸药储存在该房间内。2010年11月19日唐强强自首后,莲花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依法对唐强强岳父刘某泉家进行了检查,当场在其岳父刘某泉家进大门右手边的第一间房间内查获七箱零五包岩石改性铵油炸药,共计一百八十三千克。经鉴定,所查获的炸药中含有硝酸铵和硝酸钾成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强强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法规,非法将183千克炸药储存在其家中的房间内,给公共安全带来隐患,其行为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强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并确有悔改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强强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法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