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一农民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被判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02-17 13:53:20


     本网讯(伍秀春 蒋虎)   只有小学文化的农民唐凡凡,因为法律意识淡薄,竟然干起了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的勾当。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唐凡凡犯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唐凡凡在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大冲背村一山上开采煤矸石,用于其位于灌阳县文市镇西就村付水的某环保砖有限公司做砖。2012年7月份,被告人唐凡凡将父亲遗留下来的黑火药拿到其公司办公室储存。

    同年8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唐凡凡在其公司的砖窑上,将硝酸胺和统糠混入铁锅内炒制炸药。次日,被告人唐凡凡将自制的炸药和父亲留下的黑火药拿到全州县两河乡鲁水村委大冲背村山上使用,在填充炮眼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自制炸药两袋(10千克)、黑火药一袋(5千克)。经鉴定,上述爆炸物中分别检出铵离子、硝酸根离子和氯离子、硫酸根离子。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照;刑事科学技术物证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凡凡为生产、生活需要在其公司的砖窑上非法制造、在其公司办公室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凡凡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了如上判决。

    (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