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非法买卖爆炸物 俩村民均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02-25 15:54:12


     本网讯(黄河清)   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百旺乡村民蓝志武与菁盛乡村民甘明珍,两人非法买卖爆炸物,虽然这些爆炸物在采石场中使用,用于生产生活,但还是给他们惹来了牢狱之灾。近日,广西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蓝志武与甘明珍均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蓝志武到忻城至大化二级路(简称“忻大公路”)四标施工段找工做,后认识在该段施工的被告人甘明珍。在交往中,被告人蓝志武向被告人甘明珍提出购买炸药等民爆物品用于其经营的百旺乡庭律村下城采石场使用,得到被告人甘明珍的答应。双方约定以每件炸药(24公斤)600元,雷管每发6元的价格定价。此后,被告人甘明珍在道路施工的爆破作业中多次将遗留的民爆物品带回家。每每达到一定数量后,双方就通过电话联系进行交易。2010年8月到2012年1月间,两被人共交易五次,交易炸药20余件,雷管20发,交易金额达10000余元。

    2012年5月3日,公安局民警在例行安全检查时在蓝志武家依法扣押使用未完的民爆物品炸药82.4公斤。案发当日,蓝志武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甘明珍购买民爆物品炸药的全部情况。

    2012年5月7日,甘明珍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与被告人蓝志武买卖民爆物品的事实。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蓝志武具有爆破员资格证,被告人蓝志武与被告人甘明珍所购买的民爆物品,其全部用于其在自家自留山所开的采石场,提供周边村屯建房及水柜、水池之用。被告人蓝志武自2009年所开的采石场没有发生任何事故,其采石场至今未办理有关手续。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蓝志武、甘明珍违反国家民用爆破物品的有关规定,非法买卖炸药20余件(每件24公斤)、雷管20发,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案发后,被告人蓝志武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还未掌握其与被告人甘明珍购买民爆物品炸药的全部情况,被告人甘明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两被告人都是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蓝志武与被告人甘明珍所购买的民用爆物品,被告人蓝志武全部用于其在自家自留山所开的采石场,生产石料提供周边村屯群众建房及水柜、水池之用。综合本案案情,法院决定对被告人蓝志武、甘明珍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岳敏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