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冯包根) 一名男子在为他人建房的过程中不幸摔伤,尚在治疗时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后来才知道自己构成五级伤残,于是以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63243.18元。近日,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李勇诉被告张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一、撤销原告李勇与被告张伟签订的赔偿协议;二、被告张伟赔偿原告李勇各项损失共计204911.04元的40%,即81964.42元,余60%由原告李勇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李勇的其余诉讼请求。
2010年12月19日,李勇在给张伟建房时从二楼摔落到地面,当天即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治疗164天,花费医疗费及检查费共计35056.74元。李勇出院后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需后续治疗费4500元。在李勇住院治疗期间经相关部门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一、张伟支付李勇所用医药费的50%,具体金额按照李勇出院时所用费用计算;二、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李勇不得向张伟主张任何权利。张伟在签订协议的当天向李勇支付医药费6453元,此后再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事后李勇觉得协议不仅显失公平,且张伟也没有完全履行,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协议,由张伟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263243.18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为被告建房的过程中没有对自身安全尽高度注意义务,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没有为原告建房提供完备的安全保护设施,应承担次要责任。双方签订赔偿协议时原告尚在住院治疗期间,暂未进行伤残鉴定,重要的伤残赔偿项目无法计算,所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且被告亦未按照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协议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