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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朋友出气绑架他人 男子逃亡14年后自首
发布时间:2013-09-04 15:36:04
本网讯(刘 亮) 田阳男子莫红念仅因为朋友出气觉得有面子,就假称自己是警察绑架受害人并殴打勒索,为此付出冲动的代价,逃亡14年后终向警方自首。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终审裁定维持原判,认定被告人莫红念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1997年10月5日23时许,被告人莫红念和杨陈景、黄国社(二人已判刑)等人到交通大厦舞厅茶座与该大厦服务员李英(已判刑)喝酒。席间,李英称有人跟她过不去,要求被告人莫红念和杨陈景、黄国社去帮教训他人。 此后,被告人莫红念和杨陈景、黄国社随李英先后上到交通大厦六楼610号房门前,李英称要打的人在房间里,黄国社先进入房间。见到该大厦厨师方某和女服务员钟某在房内时,黄国社即对方向东、钟红进行殴打,在场的女服务员吴某过来劝架,也被黄国社殴打。 后被告人莫红念和杨陈景自称是公安局民警并威胁在场的人,李英也威胁称:“他们是公安局的,他们要把你们带到派出所关”。后被告人莫红念与李英、杨陈景、黄国社等人勒令钟某、方某、吴某请他们吃宵夜,在等车去吃宵夜过程中,杨陈景、李英威胁钟某,要求交出1500元。 吃过宵夜后,被告人莫红念叫来三轮摩托车与李英、杨陈景、黄国社一起带钟某、方某、吴某到田阳县头塘镇百沙村平泗屯附近一间房关押。被告人莫红念还威胁道:“今晚住在这里,谁也不许跑,谁跑就有好戏看”。三被害人害怕不敢离开。 第二天早上,李英又威胁三被害人,要求交出1500元钱。钟某、吴某借解手之机,跑到头塘农机修理站躲藏。被告人莫红念等人发觉钟某、吴某逃跑后,四处寻找但未找到,即返回威胁方某,强迫其写了一张1000元的借条,并限于当天交钱,后让其回去取钱。当日14时许,被告人莫红念等四人打电话要求方某到田州至二塘停车处交钱。方某带着1000元钱到指定地点时,被告人莫红念和杨陈景、黄国社发现有公安民警在附近,不敢取钱,即逃离现场。2011年10月24日,被告人莫红念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莫红念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莫红念在绑架被害人过程中,没有伤害被害人,拘禁被害人的时间较短,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其犯罪情节较轻。莫红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案发后,莫红念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上诉人莫红念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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