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郇小军) 9月4日,江西省永修县法院判决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饶先生损失共计62692.57元。
2012年11月17日,原告饶先生从某电源有限公司辞工。结算工资时,因请假天数问题与某电源有限公司雇请的负责考勤的保安发生口角,原告饶先生一时气恼骂了保安,后二人在相互拉扯过程中导致原告饶先生摔倒,造成骨折并被评定为轻伤甲级。事故发生后,保安被判决拘役四个月,无能力赔偿原告造成的民事损失,饶先生遂起诉雇请保安的雇主某电源有限公司要求赔偿。某电源有限公司认为其雇请的保安打人已经超出了职权范围,认为这是个人行为,拒绝赔偿原告饶先生的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某电源有限公司雇佣的保安人员是在其工作的范围内与原告产生争执,争执的起因是保安人员在履行其职务,即原告是否存在缺勤,在处理该工作事宜中与原告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打架纠纷。虽然作为雇主即被告并无授意保安打人,但因雇员的行为是与其工作紧密相关的,且基本目的是维护雇主的利益,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推定为雇佣活动范围,即本案被告所雇佣的保安人员打人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的雇员保安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致使原告饶先生受伤,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但原告饶先生在和被告的雇员保安争执过程中自身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原告饶先生和被告雇员保安在伤害事故中的行为,法院酌情划分原告承担30%的事故责任。综述,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