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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互换耕地协议,十六年后是否有效?
作者:肖伦春   发布时间:2013-09-04 14:23:08


    【案情】

    原、被告均是大洲镇马王村良二屯社员。为了方便对耕地的生产经营管理,1997年春季,经原、被告双方口头协商,原告将其户承包经营,位于大洲镇马王村良二屯竹子冲的0.4亩责任田(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与被告户承包经营,位于马王村良二屯屋底垌的0.4亩责任田(承包期限至2029年12月31日止)进行互换耕种,当时双方没有约定换地的期限,原、被告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原、被告互换土地时,经当时的生产队长甘显宗(已故)同意,双方对互换的土地进行丈量时,甘显宗和甘作均在场帮助计算。原、被告互换责任田后,双方便分别对所换的责任田进行经营管理,一直相安无事。2008年,马王村扩宽村道时使用了原告兑换得来的0.6分的土地,当时,马王村对扩宽村道使用各户的土地进行补偿所领取补偿款是原告。2011年底晚造稻谷收割完毕后,被告提出要回其所兑换给原告的土地,原告不同意,双方为此发生纠纷。2012年,大洲镇司法所及马王村委会均对原、被告的纠纷进行调解,由于原、被告意见不统一,调解无效。2013年1月3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原告甘作南与被告甘作受于1997年互相兑换的0.4亩土地有效。

    【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互换水田耕种,没有约定换地的期限,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该口头协议时无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互换水田耕种,虽没有约定换地的期限,亦未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但双方一直无异议,此互换行为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合同关系,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口头协议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见,承包方可以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互换承包经营权形成了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可见,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实行登记对抗制度,未登记不影响互换合同的法律效力,仅以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报其备案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原、被告为了方便耕种,经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原告将其承包经营的0.4亩水田与被告承包经营的0.4亩水田互换进行耕种,自换地后至2011年晚造收割完毕前,双方一直无异议,原、被告的互换行为已形成了土地承包经营互换合同关系,该互换合同是双方自愿协商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故该互换耕地协议有效。

  

    (作者单位:广西平南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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