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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妹妹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效力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07-24 15:07:53
一、案情: 2010年7月,刘某与何某相识恋爱。2010年9月刘某与何某商量准备结婚,但由于何某才18岁,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同年10月18日,何某拿着姐姐何某某的户口本和身份证与刘某到当地民政局登记结婚。民政局颁发的结婚证上女方的名字是何某某,而不是何某。何某与刘某在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现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1] 二、争议 审判实践中对于这种案件,有的按离婚案件处理,有的按无效婚姻处理,有的不予受理。 三、笔者认为 对于本案而言,《婚姻法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以《婚姻法》第10条之外的情形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婚姻登记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对于本案法院不应受理,告知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是笔者认为就婚姻登记瑕疵类案件来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都不能很好的解决婚姻登记瑕疵类案件,因此这样情况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这类案件有的按无效婚姻处理,有的按离婚处理,有的按行政诉讼处理,还有的诉讼无门。我国列举式的无效婚姻情形的规定,在没有立法上的扩大之前,是不能够对无效婚姻的情形做扩大的,而按照行政诉讼解决该类民事纠纷案件,不管是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对这类案件的解决也没有起到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不但一个离婚案件先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然后解决财产子女问题,续而一审二审;本案还有一个问题,姐姐并没有结婚,本案当事人具体是谁,谁才是本案的原告,本案的三方当事人,姐姐是没有结婚,但是登记在结婚证上了,撤销的是姐姐的婚姻,真真结婚的妹妹只能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和夫妻关系在财产继承、子女抚养上还是有区别,因此对于冒用登记而认定为同居关系,是否对于已组建的家庭的和谐相处是否不利。 笔者建议:如我国立法能引进婚姻成立和不成立之诉的机制,那么对本案及其相似案件的解决就能提供非常好的解决之路,方便当事人诉讼,也能最大限度的节约司法资源。具体到本案,法院可在一个诉讼中确定妹妹的婚姻成立,然后按离婚纠纷来处理,姐姐的婚姻法院可认定婚姻不成立,从而实现一网打尽的目的。 [1]http://court.gmw.cn/html/article/201307/23/132959.shtml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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