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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聊中生矛盾 两拨人在纪念碑园“决斗”
发布时间:2013-09-04 14:35:58


    本网讯(黄赫思)  小区保安和业主在闲聊时对百色起义细节有不同看法,进而产生口角,后双方约定在百色起义几年公园“决斗”,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期审理了该二审案件,被告人刘严冬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1年6月12日上午8时多,在百色头市右江区一小区上班、担任保安人员的刘严冬、叶刚,在与该小区4栋304房的住户孙胜闲聊时因对百色起义具体细节有不同看法,进而发生口角,后双方约定把决斗场地定在百色起义纪念碑园广场。刘严冬将此事告知同案人“阿明”(具体情况不详、在逃),并告知“阿明”对方已经去叫人了,同案人“阿明”即表示由他去找人来帮被告人刘严冬,被告人刘严冬当即表示同意。孙胜则找来其朋友林勒来到百色起义纪念碑前广场。双方见面后,林勒首先上前殴打叶刚,同案人“阿明”伙同另外三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在逃)持刀将林勒砍伤(经法医鉴定,属轻伤),后逃离现场。

  2012年4月14日,被告人刘严冬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严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勒的陈述和辨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严冬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严冬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严冬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被告人刘严冬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判决: 被告人刘严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不服,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百色中院审理后依法裁定驳回上诉。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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