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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替父出头 儿子携刀前往砍伤仇人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03 14:20:11
本网讯(杨丽娟) 得知父亲在外边与人发生争执,儿子购买一把菜刀后赶到事发地,后持刀将对方砍伤。2013年8月19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以被告人李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2012年12月6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源在南昌市接到其父亲的电话称其与被害人夏明在麻将馆内发生纠纷,让被告人李源赶过来。随后,被告人李源在超市购买了一把不锈钢菜刀,赶到麻将馆时看见被害人夏明正与其父亲发生言语冲突,便上前踢被害人夏明腰部,被害人夏明倒地后看见被告人李源拿出菜刀便转身逃跑。被告人李源追上被害人夏明并拿出刀砍,被害人夏明用左手抵挡,被砍中左手腕部,致被害人夏明左手三角骨、尺骨远端开放性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夏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甲级。 2013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源的父亲与被害人夏明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实际赔偿被害人夏明人民币共计8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夏明对被告人李源的谅解。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源的父亲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8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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