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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怀疑出租车司机拿走手机持刀捅伤对方
发布时间:2013-09-02 09:34:57


    本网讯(黄尚松)  广西宜州市庆远镇青年男子欧桂星,在乘坐出租车时,怀疑出租车司机拿走其遗落在车上的手机,为此将该司机捅伤。近日,广西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欧桂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欧桂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贵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3995.52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欧桂星搭乘吴贵成驾驶的出租车出行,当车辆行至宜州市庆远镇九龙路口时,被告人欧桂星因怀疑吴贵成拿走其遗落在车上的手机,而与吴贵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欧桂星一怒之下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对吴贵成左手上臂一刀,造成吴贵成左上臂损伤、左肱三头肌断裂、左肱动脉撕裂。

    吴贵成受伤后于2012年12月13日至2013年12月21日在河池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吴贵成住院期间,被告人欧桂星赔偿了吴贵成医疗费人民币5000元。

    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吴贵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4月2日,被告人欧桂星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欧桂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桂星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欧桂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经计算,被害人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3995.52元,被告人欧桂星在吴贵成住院期间赔偿的5000元,应当予以扣除,则被告人欧桂星还应赔偿吴贵成经济损失8995.50元。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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