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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获刑五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3-09-03 13:59:05


    本网讯(王丰贤)  因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继而相互扭打,随后将他人打成重伤,被告人最终受到法律制裁。近日,广西巴马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黄有威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黄有威是该县所略乡人。2012年6月20日22时许,被害人黄有路在自家附近做工时,想到3月份被人偷走两只准备用于清明节的鸡而生气大骂,被告人恰巧途经听到,便认为黄有路指桑骂槐在骂他,由此与黄有路发生争执,进而对打,闻讯赶来的同屯人黄强制止双方停手后,黄有威又趁黄有路不注意从地上捡一块石头朝其扔过去,砸中其的头部,致使其当场昏倒后送医院治疗。经鉴定,被害人黄有路损伤程度达重伤。案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共计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后,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医药费等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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