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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朋友与人争执 男子纠集他人报复引发命案
发布时间:2013-09-02 14:28:46


    本网讯(赵子钦)  因女朋友问题广西灵山四“80”“90”后男青年为他人出气而故意伤害一男青年致死,日前广西钦州市中级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黄志显、黄大相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家德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黄程才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2012年8月22日晚,被害人黄秀宣因争女朋友与灵山县太平镇某村的“鸡十叔”(另案处理)发生争执,被告人黄志显、黄大相、杨家德、黄程才等人替“鸡十叔”出面要求黄秀宣赔礼道歉并请喝一顿酒但遭到拒绝,双方进一步引发矛盾。四被告等人经商量决定殴打黄秀宣一顿,给他一个教训。同月24日晚,四被告等人在太平镇九层楼门前遇到黄秀宣,黄志显便叫杨家德等人去取了刀具,而后约黄秀宣到太平镇某沙场商谈。商谈中,黄志显首先持刀朝黄秀宣肩膀砍了一刀,将他砍到在地。接着四被告继续持刀砍黄秀宣手臂、腿部等部位多刀后离开现场。后黄秀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因大面积软组织挫伤、出血合并全身多处刀伤休克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同年8月31日在广东东莞抓获被告人黄志显、黄大相并在被告人黄志显家里查获六把刀具。被告人杨家德、黄程才分别于同年9月6日、13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钦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黄志显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组织者、并直接持刀伤害的被害人,是主犯,与其他三个被告人相比,作用最大。其辩护人提出的黄志显和其他被告人的地位相当,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不应排在第一位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

    法院认为,案发后杨家德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杨家德参与商量殴打黄秀宣,将刀具带到案发现现场,并持刀砍伤被害人黄秀宣,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是伤害结果的直接实施者,是主犯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在引发本案的发生有何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的死亡还有法医鉴定之外的其他原因,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钦州市中级法院认为四被告人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但杨家德、黄程才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杨家德、黄程才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志显、黄大相坦白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被告人杨家德、黄程才从轻处罚。遂于日前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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