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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疑他人偷车 “莽男”动手伤人赔八千多
发布时间:2013-09-03 11:05:55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一“莽男”因怀疑他人偷盗其电动车,大打出手,一怒之下将对方打伤。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高威赔偿原告高良军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8348.4元。 2012年10月31日晚上8点半左右,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高朗村,原告高良军在本村梁年初家二楼玩,被告高威因被告怀疑原告偷其电动车,到梁年初家叫原告出来,原、被告来到本村红泥塘处(即距离梁年初家附近水力堤坝上),被告在没有问明情况下即用手、脚殴打原告,致原告全身多处受伤,因原告呼喊救命,在梁年初家娱乐的人便出来围观,并将原、被告拉开,高正坚便呼叫120救护车将原告送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原告受伤后住院治疗八天,2013年2月7日原告好转出院。经医院医生诊断:1、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建议原告出院后全休两周。事后经八塘镇高朗村村委、八塘派出所调解,均未果。2013年5月14日,广西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参照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576.4元、误工费1064.8元、护理费38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20元,合计8348.4元。上述经济损失没有超出法律规定。 原告高良军诉称,被告怀疑原告偷其电动车,被告叫原告出到本村红泥塘处,被告在没有问明情况下即用手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事后,原告曾与被告协商,先后向村委、八塘派出所反映处理,但被告均无诚意协商赔偿,已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打到原告,原告的受伤与其无关,因此,原告发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高威因怀疑原告偷其电动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将原告打伤,其殴打原告受伤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权,对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请求的交通费500元,因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法院确认本次事件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为8348.4元。因此,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8848.4元,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的经济损失8348.4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其未打到原告,原告受伤与其无关,对此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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