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付给被保险人还是受害人
作者:宋建兵 发布时间:2013-07-05 11:16:43
【分歧】 保险公司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未全额支付给受害人,保险公司是否还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对此,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将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而被保险人未全额支付给受害人,保险公司还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理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责任保险。”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根据上述条例的立法精神,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金,针对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非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因此,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应当将强制责任保险金作为垫付抢救费用以及支付给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费用。现保险公司将强制责任保险金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该款挪用后,致使受害人未能获得限额内的强制责任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给受害人。至于保险公司赔付之后,可以再要求被保险人返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是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但也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除了直接垫付抢救费用之外,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内的赔偿额,也是要通过被保险人索赔,或者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一起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才会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看,保险公司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亦符合双方的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此,保险公司根据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内支付保险金给被保险人之后,其已经履行了给付的义务,受害人再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没有依据。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主要理由是: 保险公司已经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受害人再要求保险公司在强制责任保险金限额范围内支付保险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理由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然而,有时被保险人从保险公司拿到强制保险金后,并没有赔偿给受害人,受害人虽最终通过判决被保险人支付该保险金,但由于被保险人早已将领取的保险金转移或者挪作他用,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实际的赔偿,而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又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真正的保障,这与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立法的初衷亦是相违背的。另外,被保险人作为侵权人,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可以直接从保险公司领取强制责任保险金,而不支付给受害人,从而获得了收益,损害了受害人的利益,保险公司对此也不用承担责任,可能促使有些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串通,侵吞保险金获取利益而损害受害人权益。因此,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如何给付方面,建议相关立法部门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作出修改,确定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金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受害人或者受害人救治的医院,这样才能杜绝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串通,侵吞保险金,损害受害人利益,而保险公司却可以免责的情形存在。 责任编辑:
陈文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