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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解除承包合同的界定
作者:胡件平   发布时间:2013-05-03 15:13:52


    【案情】

    1997年12月23日,张某与东乡县某村民小组签订了《荒山开发协议》,约定由该村民小组将两排荒山坡发包给张某种植果树、木竹等,面积约200亩,承包期限共30年,即从1998年元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承包期间,张某应向该村民小组交纳荒山承包金共计人民币300000元,年均上交荒山承包金10000元,每年10月底交清。该协议签订后,张某对荒山进行了经营投入,栽种了梨树、桔子树、板栗树和杉树等,并在前几年均按时交纳了荒山承包费。但2005年10月因为当地村民偷盗桔子和板栗等现象严重问题,张某与该村民小组产生矛盾,后张某便未按协议约定向村民小组交纳荒山承包费。2012年元月,该村民小组便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荒山承包合同。

    【分歧】

     关于张某未按时交纳荒山承包费是否构成解除荒山承包合同的事由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未按时交纳荒山承包费的问题事出有因,而且林果业生产经营具有收益长期性的特点,为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稳定性,促进农业生产,不宜以承包人欠缴承包费为由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在长达7年的时间里未交纳荒山承包费,其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包合同应予解除。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村民小组将荒山发包给张某承包的目的在于获取租金,但张某自2005年以后便未交纳荒山承包租金,未交纳荒山承包租金的期限长达7年,其违约行为致使村民小组获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张某未按时交纳土地承包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解除荒山承包协议的事由。再者,林果业虽然具有生产长期性的特点,但由于张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依法该承包合同应予以解除,在此情形下法院不宜以维护农业生产稳定性为由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农业承包合同。

    (二)虽然该村民小组的多位村民存在偷盗张某桔子和板栗等果实的问题,但偷盗桔子和板栗等果实的主体并未是该村民小组,而是当地村民,且该偷盗果实行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张某可以另案向侵权当事人主张权利,其不得以此作为抗辩违约的事由。

    综上,基于张某长达7年未交纳荒山承包费的行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荒山开发协议》应予解除。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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