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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亡妻儿遭债主上门讨债 判妻还子不还
发布时间:2013-08-20 14:42:52


    本网讯(毛伟 李超)  丈夫生前向他人借款6万元,死后妻儿遭债主上门讨债。妻儿到底该不该承担这笔债务?2013年7月16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认定,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夫妻共同债务,判令妻子承担还款责任,儿子未继承遗产,故不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7月18日吴金义向原告周斌借款人民币6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同年7月19日原告周斌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吴金义转帐人民币60,000元。2012年12月17日吴金义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

    原告周斌多次找到被告关玉兰(吴金义之妻)及被告吴帆、吴磊(吴金义之子),要求他们承担还款责任未果,遂将他们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关玉兰的丈夫吴金义生前向原告周斌借款人民币60,000元,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和原告向其转帐的转帐凭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吴金义与被告关玉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关玉兰不能够证明周斌与吴金义之间的借贷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同时,关玉兰没有证据证明其与吴金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二十六条之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关玉兰与吴金义的夫妻共同债务。现吴金义因意外事故已死亡,故原告要求被告关玉兰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吴帆、吴磊继承吴金义的遗产,故原告要求被告吴帆、吴磊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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