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陈菲勇) 为了一堵墙,一对亲兄弟引发冲突,继而发展到兄弟妯娌大打出手,最终对簿公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李向军应赔偿原告丘明红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900元。
原、被告是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上喜村相邻而居的农民,原告丘明红的丈夫与被告是亲兄弟。原、被告之间的门前土地有纠纷,双方已请求上喜村村委处理。2013年1月2日,原告在原、被告之间的门前土地建水泥砖墙,被告则把水泥砖墙拆除,而原告立即回家拿锄头打被告猪栏的水泥瓦,被告便去抢拿锄头,被告在抢夺锄头的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在地上,同村的群众请求120救护车把原告送到瓦塘卫生院治疗,花92元门诊费,后经120救护车转送到贵港市骨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3年1月8日好转出院,在7日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178.20元,经医生诊断,原告伤情为:腰髂部软组织挫伤。2012年3月7日,瓦塘派出所对原告丘明红(甲方)与被告李向军(乙方)因土地纠纷引发丘明红被推揉跌倒受伤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一、乙方同意一次性赔偿给甲方人民币玖佰元整(小写: 900元)作为甲方受伤的医药费等一切费用。二、甲方收到乙方的赔偿款后,同意不再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三、本协议共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派出所存档一份。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四、双方不得反悔,如有反悔,派出所将依法律程序进行处理,经派出所处理后双方可以到人民法院就民事赔偿问题进行诉讼。后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是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上喜村前面塘屯相邻而居的农民,本应和睦相处,原、被告之间的门前土地争议,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本案中,原告在原、被告之间的门前土地建水泥砖墙,被告则把水泥砖墙拆除,而原告立即回家拿锄头打被告猪栏的水泥瓦,被告在抢夺锄头的过程中,将原告推倒在地上,被告已对原告构成侵权,被告因侵权存在较大过错,导致原告受伤而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对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在本案中也存在一定过错。在瓦塘派出所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协议,该协议已就赔偿数额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均应协议达成的内容自觉履行,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9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