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吴函芮 陈奕杉) 一辆陕西牌的运输半挂车装载了18辆别克小轿车运往贵州途中路经南丹县国道210线时与对向驶来的大型普通客车发生碰刮,造成客车乘客6人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挂车上6辆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客车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168 085.5元。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客车公司损失116663.5元。
2012年2月17日,李光辉在广东东莞给自己的陕A1948号运输半挂车装载了18辆别克小轿车运往贵州,牵引车陕AF0934,由李光辉雇请的司机赵亚明驾驶,2012年2月18赵亚明驾驶该车行至南丹县国道210线2667KM+800M路段附近的下坡路后发现车辆制动效能降低,为避免追尾碰撞其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赵亚明驾车往左侧路面继续前行。适时对向驶来由崔振华驾驶的豫BL6111号大型普通客车,崔振华发现对向来车后采取避让措施;赵亚明驾驶的车辆制动不住继续向前滑行,在与大客车会车时,牵引车及挂车的左侧与豫BL6111号车的左侧发生碰刮,造成豫BL6111号客车上的乘客曹桂英、青平、王文、蔡坤鹏、龚艳、刘攀当场死亡,双方车辆及挂车上6辆商品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2月24日南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丹公交认字[2012]第000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亚明负该次事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和法人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和法人财产并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事故车辆陕AF0934号半挂牵引车和陕A1948号运输半挂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西安福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共同在中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另外,陕A1948号运输半挂车在太平洋财保漯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陕AF0934号半挂牵引车在太平洋财保漯河支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商业责任险、车上责任险。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给原告车辆修理费4 000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原告客车损失费96 570元、垫付伤者医疗费赔偿费10 293.5元、客车保管费、施救费、维修费5 800元,以上共计112 66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