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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抵销权是否必须提起反诉?
作者:彭微   发布时间:2013-09-02 09:29:14


    【案情】

    原告邱某妻子符某在某县人民医院分娩过程中死亡,经鉴定,被告某人民医院诊疗活动对原告邱某妻子符某死亡的事故参与度为30%。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在开庭时针对原告的诉请及所依据的事实理由进行答辩,并提出邱某尚未付清全部医疗费,如果其要承担医疗事故责任,也应将此笔债务抵销后再计算。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以不审理被告某人民医院以抗辩方式主张的法定抵销。在诉讼中,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应受诉讼程序的限制某县人民医院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基于医疗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拖欠医疗费的事实,与原告邱某诉讼赖以成立的医疗事故法律关系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有所不同,在医疗事故诉请之外提出了返还医疗费的新请求,必须以反诉的方式提出主张。换言之,某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向邱某主张法定抵销权,形成独立的诉请,或必须提出独立的反诉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审理被告某人民医院以抗辩方式主张的法定抵销。被告某人民医院在诉讼中行使法定抵销权,是以抗辩的方式进行还是以反诉的方式进行,其有程序选择权。法院不得以其主张法定抵销权符合反诉的条件而要求其提起反诉却被拒绝为由不予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抵销的概念和特征抵销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抵销制度规定于《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相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得抵销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期限和附条件。

    第二、《合同法》是从债务的角度规定抵销制度,造成了理解上的困难。如果从债权的概念出发,比较容易解释。就是双方当事人在互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以自己的债权抵销对方的债权,使对方的权利在同等额度内消灭,而不得再行使的制度。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产生原因的不同可以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约定抵销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为当事人一方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且自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起即发生法律效力,产生消灭对方权利的效果。因此,法定抵销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1)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抵销的目的是消灭对方的债权,但对方的债权不会无原因的消灭。债务人消灭对方债权可采用的方法包括清偿、混同、提存、法律或事实的客观给付不能等。而抵销采用的是以享有的对对方的债权相抵的方式实现的。因此,双方之间互相享有债权债务关系,为抵销行使的前提条件。当然,主动债权如系受转让而来,理应属于可用于抵销的债权。

  (2)主动债权合法有效且届履行期。主动债权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并且已到履行期,非法债务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用于抵销,如赌债等。至于被动债权是否已到达履行期则在所不问,与未至履行期的被动债权抵销可视为主动债权人已放弃履行期利益,是对自己权利的抛弃。如主动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亦属于可抵销的范围,因为主动债权虽已超过诉讼时效,仍合法有效,只是使对方取得了抗辩权。

  (3)主动债权与被告债权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一般情况下,只有金钱和种类物可以抵销。而特定物不适宜抵销。但如果以品质较高的标的物抵销品质较低的标的物,对于被告债权人来说,其权利并未受到影响,应当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

  (4)被动债权属于可以抵销的范围。有一部分被动债权属于不可抵销的范围。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不得抵销,比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的债权。因侵权形成的债权不得抵销,如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债务等。

    第三、本案原告邱某起诉被告某人民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系医院因特殊侵权形成的人身损害债务,原告邱某享有的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债权,与被告某人民医院主张原告邱某尚欠死者符某医院医疗费的债权性质是不同,故原、被告二者的债务属于不可抵销范围。

    第四、被告某人民医院在诉讼中可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反诉的本质属性是诉,被告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一项独立的反诉请求,其诉讼地位兼具本诉被告和反诉原告资格。被告某人民医院在诉讼中通过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法定抵销权,就会形成一个相对于原告邱某的本诉请求来说是一项新的诉请,即请求法院判令反诉被告邱某归还其所欠医院的医疗费用。法院受理某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后对反诉请求的审理不受本诉原告邱某是否撤回本诉请求的影响,且必须对反诉请求专门作出判决。若法院既支持邱某的本诉请求,也支持某人民医院的反诉请求,被告某人民医院或原告邱某均可在执行中主张法定抵销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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