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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可能引起反诉的几种情况
作者:黄晖 发布时间:2013-03-08 16:02:58
审判实践中,不是所有的诉讼请求都会产生反起诉。笔者依据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的种类,对可能引起反起诉的情形加以分析。
给付之诉是发生反诉最普遍的诉,因为反诉和本诉结果可能存在量的变化,可抵消或吞并,从而构成被告反诉的目的。单纯的给付之诉,首先是双方都确定了一定的法律关系或事件,基于这一法律关系或事件而产生了给付义务。此时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或事件,仅给判决提供了一个前提,不需法院单独进行确认。反诉也是被告基于这个已确认的事件或法律关系要求对方履行一定义务。 单纯的确认之诉不能引起反起诉,因为确认的目的是确认法律关系存在与否,关注的是法律关系本身,而非法律关系下的事实。确认之诉只有质的变化,没有量的变化。在是与否的讨论中,被告只要反驳,就足以达到目的,不需要反诉,例如继承、析产、房屋确权、财产确权等。 但是,在单纯的给付之诉中如被告反诉为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则反诉不能成立。因为反诉的目的就是推翻或否认双方的法律关系,法院应首先审理确认或变更之诉,在此基础之上才能判决给付之诉。这时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和给付之诉是先后顺序关系,不能同时并案处理,应由被告另案起诉,法院中止给付之诉的审理,待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生效后,才能继续审理给付之诉。应当注意,合同或婚姻的效力问题属确认之诉的范围,双方的法律事实是存在的,如在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中被告提起反驳,可以附随在本诉中一并处理,无需被告反起诉或另案诉讼。 形成之诉是不会引起反诉的,因为形成之诉主张的是某种法律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被告只需作出反驳即可,如反驳不成立,则原告的诉求即成立。 在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同时提出时,被告也可就给付之诉提起反诉。如原告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被告付清租金,被告可能反起诉,认为在租赁期间内,原告房屋质量有问题造成无法使用和物品损坏,要求减免租金和赔偿损失。如果被告仅要求减租,用反驳的方式即可,不必反起诉。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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