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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质量问题拒付质保金属反诉还是反驳?
作者:吴浩润 程秋华   发布时间:2013-04-19 09:37:19


    【案情】

    201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水泵十台,单价为25400元∕台,由甲公司负责安装,质保期为16个月,质保金为货款的10%。质保期内,乙公司发现水泵在水位落差3米时,水泵就出现供水不正常的现象,甲公司派员进行了维修,但未能解决问题,为此,乙公司拒付依合同约定扣留的质保金25400元。2013年1月,甲公司以乙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剩余的货款25400元,乙公司以质量为由抗辩。

    【分歧】

    第一种意见,乙公司以甲公司所售的水泵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抗辩拒付质保金,因质保金是部分货款,故实际是减少货款的请求,具有独立性,应认定为一个新的诉请,构成反诉,如乙公司经释明不提起反诉,本案不予审查。

    第二种意见,抗辩权的最本质特征就是对抗性,通过有效抗辩,达到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而这种对抗很可能包括吞并、抵消、排挤原告诉讼请求的因素。乙公司以质量为由抗辩,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原告的诉请,且仅为达到抵消甲公司的诉请而已,故应构成反驳。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反诉与反驳,都属于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对防御、维护自己权益的诉讼权利的行使。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诉讼请求,目的是为了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反驳则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来否定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

    反驳与反诉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二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则属于抗辩权。第二,二者的独立性不同。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反诉与本诉既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不合并审理而另行起诉,且即使本诉的撤回也不影响反诉部分的审理,而反驳必须依存于本诉,而且无论如何抗辩,都不能产生新的请求。第三,二者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提起,而反驳则可以在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的任何时候提出。  

    反诉与反驳从理论上来分析,界限似乎是十分清楚明确,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难以准确认定被告提出的是反驳还是反诉。因为上述所谓“独立性”及“提起时间”,“请求权”和“抗辩权”,实际上均是法官已认定其为反诉或反驳后的结果,是对反诉的描述而不是其与反驳区分的标准,因为反诉和反驳均具有明显的对抗性,“旨在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亦难以起到区分的作用,反驳也可以起到抵消或吞并对方的诉讼请求的作用。反诉与反驳在实践中区分的主要标准应是两者的法律性质,即主要看被告提出的主张相对于原告的请求是属于防御性的抗辩,还是一种进攻性的请求。

    具体到本案,甲公司要求乙公司给付剩余的货款(质保金)的前提条件就是水泵不存质量问题,因为如果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显然可以拒付该笔货款。是故,乙公司以质量为由抗辩,其目的是为了不付剩余的货款,乙公司的抗辩虽然可以抵销甲公司的诉讼请求,但乙公司并无实质请求,故其目的是防御,而不是进攻,否则,乙公司只有按照甲公司的请求给付,因此,乙公司在本案中以质量为由抗辩属于反驳而不是反诉。



责任编辑: 纪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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