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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冒用混混头目外号收保护费被绑架
发布时间:2013-09-02 10:48:42


    本网讯(黄赫思)  钱朝是一拨小混混的“老大”,一日发现其“小弟” 黄生冒用其外号“龙升”敲诈勒索,遂找人将其绑架。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该二审案件,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不等。

  被告人钱朝因怀疑被害人黄生冒用其“龙升”的外号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遂于2012年2月11日上午,纠集被告人谢均、谢乐立及同案人“小四”(在逃)驾驶车牌号码为桂E6649小汽车窜至百色市右江区黄生家门口,将其诱骗下楼后强行押上车并带至东坪水电站,在使用暴力相威胁后,被害人黄生承认其曾冒充“龙升”多次敲诈勒索“强成杂货店”老板收取保护费。随后,钱朝、谢均、谢乐立及同案人“小四”将黄生带至百色市田阳县一居民楼关押。次日,谢乐立离开。同月13日,钱朝萌发以被害人黄生为人质向其家属勒索钱财的念头,遂对黄生实施殴打,并伙同谢均以了结此事为由,先后多次拨打黄生的父亲电话,要求其交付人民币6万元赎金。至同月16日,在黄辉一直未交付赎金的情况下,被告人钱朝遂以再不交付赎金便要将被害人黄生带往云南相威胁,被害人黄辉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公安机关通过关系人做工作,促使被告人钱朝、谢均主动驾车将被害人黄生载至其家门口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害人黄生向法庭提交申请书,表示对被告人钱朝完全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其从轻、减免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钱朝、谢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鉴于被告人钱朝、谢均在实施绑架犯罪过程中,没有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也没有获取赎金,且主动将被害人送回家,可认定为情节较轻。被告人谢乐立结伙采取非法手段拘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权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

  鉴于被告人钱朝在本案共同犯罪中,起意非法拘禁、绑架作案并组织、指挥同案犯实施犯罪,是主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综上情节,对被告人钱朝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均受招引参与实施本案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综上情节,对被告人谢均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黄生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钱朝、谢均、谢乐立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钱朝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谢均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谢乐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三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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