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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故朋友借钱不还 法官调解当庭还清
发布时间:2013-09-02 10:16:38
本网讯(黄岗) 夫妻之间借钱给人是常有的事情,但如果一方背着另一方借钱给别人,另一方知道后影响夫妻感情不说,若借钱一方直到病故都不告诉给另一方,结果才是人财两空的情景。2013年8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就审理类似案件,当庭调解借钱的人黄海亮当场偿还李桂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000元,妥善处理这起八年之久的借贷纠纷案件。 黄海亮与王明是同村的好朋友,王明在村里开个杂货代销店。2005年9月10日,黄海亮因急需资金王明代销店王明要求借款,王明同意借给黄海亮7000元。当时黄海亮写一借条给王明,内容为:“今借到王明现金7000元,借款用途购买农用车与资金周转。借款人:黄海亮2005年9月10日。”因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黄海亮曾于2006年2月7日偿还借款2000元,并将此内容写进该借条内,尚欠借款5000元。过后,因害怕妻子骂,王明并没有将借钱给黄海亮的事情告诉妻子李桂香,黄海亮也没有偿还欠款。2012年6月28日,王明因病医治无效死亡。李桂香在整理丈夫王明遗物时发现了上述借条,遂于2013年7月2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黄海亮偿还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3000元。 田阳县法院立案受理后,将诉讼材料送达给黄海亮。收到诉讼材料后,黄海亮觉得奇怪:“怎么八年前的借款现在才来找呢?这笔钱不是早就还清了吗?”黄海亮强烈反对。随后,黄海亮书面答辩:其一,这笔借款已经于2008年7月还清,当时是王明收款,说过后销毁借条就行;其二,这笔借款也超过法定追诉的诉讼时效,要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法庭考虑到双方都在同一个村民小组,又是老相识老朋友,且出借的人已病故,轻易处理此案将会使双方矛盾更加激化,影响社会和谐。因此,此案应以调解结案为宜。 主办法官深入到双方所在村屯,了解当年代销店借款的情况,但已经没有人记得了。有村民反映情况,称当年黄海亮确实为了购买一辆农用车而借王明的钱,现在黄海亮是一个砂石场的老板,不可能为这几千块钱赖账。2013年8月30日,法庭召集双方到庭进行调解。法官让双方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李桂香请求本金5000元及八年的利息3000元,其主要依据是借条在手上。黄海亮对还款的事情不提了,只对诉讼时效坚持不放。法官适时指出,根据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从出借人主张权利时起算,本案是在2013年7月22日才向法院主张权利,在此之前李桂香及其丈夫均未向黄海亮主张过权利,因此,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黄海亮听完法官的解释,当庭表示同意还款,但要求减少利息,同意偿还本金5000元和利息1000元共计6000元,并当庭支付。李桂香也没有意见。双方按此方案达成协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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