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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路遇纠纷帮同村人出头被判刑4年半
发布时间:2013-08-30 11:30:18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祥贝乡青年男子覃年新,酒醉后在街上走时看见同村的覃仟柳与别人发生争执,他乘着酒兴帮同村人出头,拿刀捅人致重伤。近日,宜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覃年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5日凌晨1时许,覃仟柳驾驶小车经过宜州市庆远镇塘中路一冰花店前时,刮擦吴志鹏的小车,后因赔偿问题与吴志鹏、韦瑜等人发生争执,吴志鹏的朋友韩传伟看见后也到现场帮忙论理。此时,被告人覃年新酒醉后恰巧路过该地,看见同村的覃仟柳与韩传伟等人争执,乘着酒兴即上前去推韩传伟,后抽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欲捅韩传伟,韩传伟跑开,覃年新持刀追赶韩传伟,后在“钱柜KTV”对面的马路边追上韩传伟,覃年新持刀朝韩传伟的背部连捅两刀,又朝韩传伟的左右手臂各捅一刀,致韩传伟重伤,覃年新随即逃离现场。 2012年10月26日,覃年新被宜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年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年新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覃年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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