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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青年法官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
作者:周小燕 易晓莲 发布时间:2013-08-30 14:44:11
笔者所在的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法院现有35岁以下青年法官42名,占该院一线办案总人数的53.16%。笔者经调研发现,当前的青年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短板”,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重理论分析,轻实际操作。由于青年法官皆系“科班生”,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但这也使得一些青年法官置基层的“民俗风情”于不顾,照搬法理,机械地适用法条,所制作的裁判文书法言法语过多,内容晦涩难懂,普通当事人多数难以理解不能接受裁判结果,有的需经法官的多次释法当事人才能闹懂裁判原由,无法实现案结事了的目的。 重居中裁判,轻主动调查。受西方“对抗式庭审”思维的影响,少数青年法官习惯于“坐堂问案、居中裁判”,而不愿进行“马锡五”式巡回审判。将诉讼活动理想化,片面地把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当事人,怠于依职权进行实地调查,导致部分案件事实难以查清,影响案件裁判。 重判决案结,轻调解事了。有些青年法官认为判决才能体现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水平,在办案中不愿进行调解。即便是囿于考核指标的压力进行调解,也是片面追求调解率,忽视“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要么“和稀泥”盲目调解,忽视调解效果,要么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能力事先评估不足,造成事后调解协议不能兑现,案结而事不了。 重案件审理轻装卷质量。一些青年法官片面地认为调解结案的案件由于双方已经协商了事,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因此认为案件装卷质量好坏无关紧要可以马虎一些,甚至嫌装卷麻烦将有些当事人的举证材料丢弃不装入案卷中,减化装卷材料手续,部分当事人事后申请档案复印时因无法查找所递交的证据而引发对法院工作的不满。 笔者认为,青年法官的上述办案模式,容易割裂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的情感,使法院审判工作陷入被动,人民法院的司法工作难以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使司法与群众路线渐行渐远,背离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 对此笔者建议:一是上级法院定期开展青年法官审判培训,转变青年法官审判思维模式,不断提高青年法官的司法实践能力;二是推行“青年法官导师制”,通过“一对一”、“传帮带”的形式,让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法官迅速成长;三是加大青年法官到人民法庭任职、挂职的工作力度,让青年法官从最底层做起,多懂“民间俚语”、多吸“乡村地气”,丰富青年法官的办案阅历。四是各人民法院在开展案件评查活动中还应加大对调解结案的案件质量评查。不定期回访案件当事人,了解调解活动情况及其效果。 (作者单位: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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