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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贩争抢摊位互殴致伤 法院判双方各担半责
发布时间:2013-08-19 09:19:47


    本网讯(覃兆华)  俗话说和气生财,在同一个菜市场做生意的两个人,却因为争抢摊位互殴,致使一方受伤住院,伤者因索赔未果诉至法院。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被告杨立召赔偿原告杨翠莲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513.10元。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0日16时许,原告杨翠莲及其丈夫黄卫贤与被告杨立召在本市港南区南江市场门口摆摊因为摊位问题发生争执,继而拉扯扭打,在扭打过程中,原告杨翠莲及其丈夫黄卫贤受伤,原告杨翠莲受伤后,分别于2013年3月10日、2013年3月11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门诊治疗,经诊断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受伤,用去门诊治疗费1026.20元(129.50元+896.70元)。2013年3月16日,原告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脑震荡;2、头面部软组织挫伤,2013年3月18日出院,期间用去住院治疗费3195.72元。本案经贵港市公安局江南派出所处理未果。原告诉称,因为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有医疗费4221.92元(1026.20元+3195.7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元、误工费157.20元、护理费157.20元,合计4656.32元。原告因赔偿问题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

  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的损失有多少,应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原、被告因摊位发生争执引发争吵时,应相互忍让,以和平的方式协商解决,但原、被告却相互扭打,导致原告受伤造成经济损失。在本次事故中,因原、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存在过错。根据原、被告的行为与原告受伤的因果关系,以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应按5 :5的比例分担为宜。对于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法院确认原告于2013年3月10日、2013年3月11日进行的门诊治疗费用是因本次事故产生,对该损失予以确认。但原告于事故发生五天后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此次住院治疗诊断的伤情与原告之前门诊治疗的伤情不符,原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原告本次住院治疗是被告的行为所致,故原告诉请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经法院确认,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026.20元, 由原告自行承担513.10元(1026.20元×50%),由被告承担513.10元(1026.20元×50%)。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全部支持,合理合法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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