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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是否应对驾校学员肇事赔偿?
作者:刘建平   发布时间:2013-08-28 10:20:17


    【案情】

    2012年9月,某驾校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协议,为驾校的一辆教练车购买了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限为一年。2013年5月,驾校学员黄某在参加科目三考试时,驾驶该车将横穿考场马路的吴某撞伤。驾校赔偿了吴某的8.5万的损失后,拟向保险公司索赔。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要对驾校学员肇事造成的损失进行理赔: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保险公司不予理赔。黄某尚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系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应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与驾校签定了保险合同,就应当对事故进行赔偿。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普通车辆和教练车一样,都属于机动车辆,但二者在驾驶资质的要求上有明显的不同。驾驶普通车辆时,要求驾驶人必须获得相对应的驾驶资格,否则行为人的行为就属于无证驾驶,是违法的。教练车是驾校为培训学员,使之成为合格驾驶员的必备工具。在教练车实现培训学员职能期间,不可能要求驾驶的学员获得驾驶资格,学员驾驶教练车只能是无证驾驶,但这种无证驾驶是成为有证驾驶的前提和必然经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将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单位免责的事由,是因为无证驾驶人尚未取得驾驶资格,不具备安全行驶的条件,其驾驶极具风险,足以威胁到道路上及道路附近的车辆、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容易引发事故。且无证驾驶人在开始驾驶时就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资格,其驾驶行为存在风险,易发事故,却不积极避免事故的发生,放弃无证驾驶行为,而是自信能够避免,仍继续实施无证驾驶的危险行为,并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这与保险理赔赔偿意外--既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知道保险事故的可能发生--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因此,无证驾驶行为引发的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由无证驾驶人自行负担,不可能获得保险理赔。驾校学员的无证驾驶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禁止的无证驾驶有明显的区别,因为学员的驾驶行为只发生在相对封闭的培训场所或交通部门指定的考试区域,少有外人及车辆的出入,其驾驶行为难以危及到其他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在学员的驾驶过程中,有专门的教练在副驾驶位对其驾驶行为进行指导,且教练车的副驾驶位有独立的操作系统,可供教练在紧急情况下采取应急措施,这也极大的降低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因此,学员在驾驶过程中,不可能遇见到事故的发生,事故只能是意外因素导致,这符合保险理赔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对此应予理赔。

    (作者单位: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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