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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驾驶撞人死亡 保险公司被判赔11万
发布时间:2013-08-09 11:29:59


    本网讯(孙冬花)  33岁的王前进(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遇到65岁的刘庆祝(化名)横过马路,王前进躲闪不及撞上了刘庆祝,致刘庆祝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前进的摩托车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但王前进并没有摩托车驾驶证。刘庆祝的家属将王前进和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8月9日,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刘庆祝家属各项损失11万余元。

    2012年10月30日19时50分许,王前进驾驶二轮摩托车沿下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点点食府前,遇行人刘庆祝由南向北横过机动车道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二轮摩托车损坏,王前进、刘庆祝受伤,刘庆祝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2年12月12日,该起事故经交巡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前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庆祝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2012年12月20日,王前进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核,2013年1月29日交巡警大队重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前进和刘庆祝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刘庆祝亲属为刘庆祝花费医疗费1535.29元,抢救费170元。2013年1月31日王前进和刘庆祝家属签订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一份,约定王前进承担刘庆祝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费用、精神抚慰金、事故处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计350000元,事故一次性了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肇事车辆登记在王前进名下,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王前进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为A2,而非肇事车型。事故发生后王前进已经赔偿刘庆祝亲属240000元,刘庆祝家属对王前进在交强险范围外未履行的部分明确表示放弃追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在其受到不法侵害时有权获得赔偿。本案中的交通事故已经由交警部门进行了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本案应据此来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被告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原告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保险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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