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脚踹电梯致其下坠导致人员受伤行为的定性?
作者:杨苛 杨爱华   发布时间:2013-08-27 10:46:54


    【案情】:

    前段时间新闻报道了员工因电梯拥挤无法上电梯,在电梯门关时,用脚用力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迅速下坠至地面,导致数人受伤的事件。那么从刑法意义上看,该员工的行为是否单纯的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如果是犯罪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员工的行为仅仅是不当行为,其应当对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员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如果导致人员伤亡的,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员工的行为是犯罪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

    笔者认为对于员工踹电梯的行为如何定性,应当从其行为是否符合所涉及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对于第二种意见认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自然人不能成为本罪主体。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3、主观要件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应当预见是法律对行为人实施某种有意识的行为时,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结果的主观认识上的要求。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已经预见,但却轻信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4、客观要件表现为因过人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客观上必须发生致他人死亡的实际后果,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对于第三种意见认为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4、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除了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私设电网、开车撞人、向公众散放危险物质等。

    通过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比较,两罪之间存在以下区别:1、前罪的主观方便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2、前罪侵犯的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中,首先,该员工作为经常使用电梯的人,其应当明知电梯亦是一种高速危险的运输设备,应当如何安全使用的知识;其次,员工明知电梯里是满员的,如果电梯出现事故,电梯里人员均有可能造成重大伤亡;员工踹电梯的行为危害的对象是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安全;最后员工对伤害后果虽不积极追求的,但是其对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多人可能伤害的结果放任其发生,而且实际上亦发生了不特定多人伤害的结果。因此,本案中,员工踹电梯的行为应当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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