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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乘客掌掴公交司机导致其死亡是否有罪
作者:赵森   发布时间:2013-07-10 13:41:39


    【案例】

    刘女士(无业,家庭主妇)某日乘坐公交,途中由于公交司机未让其从前门下车,便与公交司机发生口角,争吵中刘女士打了公交司机一巴掌后离去。半小时后,公交司机头晕呕吐,送医后死亡。后经法医鉴定,公交司机是因刘女士打其巴掌导致脑出血死亡。

    【分歧】

    对于刘女士掌掴司机致其死亡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交司机的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刘女士所导致,且刘女士掌掴司机是出于故意,虽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其行为导致了公交司机的死亡,与公交司机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因此刘女士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女士掌掴公交司机是出于故意,但其并不能预见掌掴行为会导致公交司机死亡,其行为是意外事件,不够成犯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于刘女士的罪与非罪,应该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和意外事件的构成上分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为:1、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对他人的生命安全缺乏应有的注意,以致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2、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本案中,刘女士作为普通女人,客观上其无法预料到其掌掴行为会导致死亡的结果,没有遇见的可能性,也就无法具有过失的构成要件。但如果刘女士是一个有着散打等体育特长的人,其就应当预料到其行为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构成过失犯罪。

    按照刑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构成意外事件的条件是:1、行为人人对于死亡结果主观上无故意或者过失;2、死者的死亡系出于不可抗力或者某种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原因。刘女士在吵架时候虽有掌掴的行为,但主观上并无故意伤害或者至人死亡的目的,根据常识其无法预料到死亡的结果,其对死亡的结果没有预料的可能性,也就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刘女士掌掴司机导致其死亡,刘女士主观上故意,客观上无法预料,所以应为意外事件。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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